湘潭市鼓励基层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免责减责的意见
为鼓励基层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担当作为,尤其是支持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要求,对涉及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基层党员干部,实施容错免责减责。
容错的判断依据
一看动机缘由。是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还是出于公心、无意犯错。
二看犯错时间。是规矩明晰、三令五申之后,还是改革探索、先行先试阶段。
三看程序方法。是自作主张、独断专行,还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看情节轻重。是严重违纪违法,还是轻微违纪触法。
五看危害程度。是难以消除的重度危害,还是尚可控制的轻度危害。
六看认错态度。是对抗检查、消极应对,还是主动认错、积极补救。
七看一贯表现。是经常犯错、任性妄为、群众基础差,还是历来忠诚老实、尽职尽责、群众口碑好。
不予容错的情形
一不容不讲政治。不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不容以权谋私。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容劳民伤财。不得借基层改革创新发展等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四不容有错不改。不得经组织提醒或给予处理处分后,仍消极整改,再次出错。
五不容损失严重。不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
六不容影响恶劣。不得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
七不容其他情形。有关规定明确不能予以容错免责减责的其他情形。
中共湘潭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来源:中共湘潭市纪委办公室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