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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谢文礼 2020-09-21 15: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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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为贯彻实施《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湘潭实际,湘潭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代起草了《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规定中房屋征收调查、未经登记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调查

1.问: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中应配合做哪些工作?

答: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未经登记建筑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相关调查登记表中签字或盖章确认调查事实。

2.问: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被征收人安置意向、已登记房屋及土地、未经登记建筑、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房屋改变用途结构面积等情况。

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及处理

1.问:什么叫做未经登记建筑?

答: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建筑。

2.问:哪些未经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答: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且在1990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记载或在1990年航拍图中有影像记录的;作为个人住宅使用的独栋私产,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文件,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多层建筑中与已登记房屋主体一次性建成,同时经审批的建设施工图纸上有体现且符合测量规范的架空层或车库等;因房改、企业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单位将住宅房屋出售给职工,经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依附主体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它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3.问:征收范围确定前,成套住宅阳台实施封闭了,如何补偿?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人已将成套住宅中未封闭的阳台进行了封闭处理,按测量规范的要求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部分,可参照已登记建筑给予补偿,但不给予装饰装修补偿。

4.问:未能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其他建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补助?

答:符合测量规范的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房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1)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被征收人因生产生活所需,自行搭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经房屋征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后,可给予建筑重置成本(砖混结构两层1100元/㎡、一层1000元/㎡;砖木结构920元/㎡)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50㎡/户。

(2)2007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自行拆除的,可按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拆除补助。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及处理

1.问:改变房屋用途的种类有哪些?

答: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房屋实际用途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形。

“住改商”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的情形。

“非改商”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储、工业、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的情形。

2.问:哪些情况可以给予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答:征收范围确定时,正在经营且经营时间超过3年以上的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住改商”和“非改商”进行认定。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015年6月起完成了“三证合一”,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为一证)的,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二)依照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并有3年以上的完税证明,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含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记录的。

3.问:给予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答:符合“住改商”和“非改商”条件的,按下列标准适当给予营业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商品、营业用具的处理等费用)。

(一)“住改商”按住宅主体评估单价50%的标准给予营业补偿;

(二)“非改商”按非住宅主体评估单价40%的标准给予营业补偿。

4.问:还有哪些个别情况可以享受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答:(1)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平面图标注为“营”字,且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有营业用途记载的,对标注“营”字部分的面积,按房屋登记用途主体评估单价50%的标准给予营业补偿。

(2)被征收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将其非住宅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作为住宅使用,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参照个人住宅给予补偿。

四、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1.问:装饰装修的补偿是否有可参考的协商标准?

答:本次政策修订一并出台了《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对于住宅、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的装饰装修分档次给予了参照指导标准。

2.问:如征收双方就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经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人是否有其他途径?

答:征收双方对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不一致的,由选(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问:家里的水、电、燃气之前都缴纳了开户费,征收后这些费用是否能够获得补偿?

答:可以,单相电表移装1080元/户、三相动力表移装3530元/户、管道煤气1800元/户、自来水独户新装户表1500元/户或按收费票据进行协商确定。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谢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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