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净网2021”专项行动以来,韶山市公安局集中优势警力,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近期,韶山市银行系统在开展银行卡清理行动中,发现有个别市民银行卡账户资金流出异常。韶山市反电诈中心接到银行的线索推送后,立即组织清溪派出所刑侦民警开展调查,成功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孙某。
犯罪嫌疑人孙某说:“有人告诉我,卖出一张我自己申办的银行卡,可以赚1000元,问我要不要?我说可以。本来最近手头紧,急需钱用,加上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赚1000块钱没有风险,就答应他了。”
2020年12月份,孙某和同村居民庞某(在逃)一起吃宵夜,孙某看到庞某最近出手阔绰,用钱大方,请求庞某带自己外出挣钱。庞某立马拍胸脯答应,告诉孙某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出借以后就可以“躺着”赚钱。
孙某按照庞某的要求,第二天就到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和U盾,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办理好以后,孙某将银行卡和电话卡等交给庞某。庞某告诉孙某,银行卡如果可以使用,就立马转账。一个星期以后,孙某收到庞某通过微信转来的2000元“报酬”。
清溪派出所民警谭艺说:“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银行卡和对电话卡,邮寄到境外,为境外电诈犯罪提供接受资金和外围拨打受害人电话,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经调查发现,境外犯罪嫌疑人通过孙某提供的银行卡接受境内受害人的大额转账,通过往往单日多达200余笔,单日流水资金最多达到20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制大队大队长李勇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到头来得不偿失,害人又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绝对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卡证信息。不要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邮件,切勿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不用的卡要及时销户。
来源:韶山公安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