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湘潭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查处一起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行政拘留1人。
经调查,2021年4月-5月,违法人员汪某五身为湘潭县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环保专职工作人员,在明知公司的ATR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且生产工作需要停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停产影响其个人的工资待遇,未向公司上级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逃避监管,擅自关停废气处理设施,使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
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该公司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数据为每立方米26mg左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6倍,汪某五构成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0月18日,森林公安受理该案进行查处。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汪某五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湘潭县公安局
编辑:刘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