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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通报5起典型案例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吕鹏飞 编辑:刘放明 2021-11-29 18: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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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察问题整改,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1.湘乡市某公司违法露天堆放成品和污泥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0日,接到湘乡市某乡镇群众反映附近异味严重扰民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高度重视,于4月22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附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群众住宅附近的某公司成品和污泥露天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的规定,湘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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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存在成品和污泥露天堆放。

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5月2日,湘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5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对该公司成品和污泥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021年7月5日,湘乡分局对该公司开展案件后督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棚已建好并投入使用,污泥进行了规范处置。

目前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已结案。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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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处置后的成品和污泥。

典型意义:

成品和污泥随意堆放不仅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企业应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也要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2.湘乡某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3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人员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涉水企业排查,现场检查发现某养殖场养殖废水只采用了沼气池厌氧发酵及化粪池+第一级废水沉淀池后,在第一级废水沉淀池内安装抽水泵将废水抽出装车,排放于附近农田用于灌溉,八级生物氧化池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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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废水排入农田。

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6月30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对该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7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同时湘乡分局于2021年7月7日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9日,湘乡分局对该养殖场开展案件后督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外运废水抽水泵已整改到位。

目前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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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仅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更影响民众生活,企业应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也要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安全。

3.湘潭县:湖南某标牌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全市涉气企业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湘潭县天易经开区内某标牌公司自2020年9月开工建设广告标牌生产项目,2021年5月开工调试生产,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中从事喷漆、烤漆工艺,所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UV光解后通过15米高烟囱排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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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生产排放废气。

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9月9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10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未批先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5407元和10万元,合计115407元。

2021年10月8日,湘潭县分局对该公司开展案件后督查,检查发现该停止了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今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此案的查处是湘潭县贯彻落实《条例》的第一个案例。同时该案件发生在工业园区,为打击园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促进企业自觉学法、守法,助力园区健康高质发展。

4.韶山市:湖南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环境管理台帐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投产以来未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固废等台帐缺乏。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拟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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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结果:

其行为已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2021年6月10日,韶山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1年6月18日,韶山分局对给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字〔2021〕韶001号),2021年6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1〕韶001号),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湖南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仠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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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帐,将长效执行。

5.湘乡市某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行动,发现某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湘乡分局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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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未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5月24日,湘乡分局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6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对该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并未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1年6月8日,湘乡分局对该加油站开展案件后督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已建好并投入使用。

目前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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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典型意义: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企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企业应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也会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吕鹏飞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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