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全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省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结合湘潭实际,市安委会于4月14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场所。
检查重点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省决策部署,推动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 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市《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2.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主要负责人是否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主持专业安委会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深入联点地区带队安全检查,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安委办运行情况等。
3. 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湘潭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严格履职到位。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推动废弃矿井(尾矿库)、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建筑施工和燃气、老旧管网、电动自行车、厂房仓储物流场所、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固废堆积物、消防等有关领域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是否存在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等。
4. 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是否进行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十个一次”等制度。
(二)推进隐患排查强化源头治理情况
6.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依照标准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纳入“一单四制”管理系统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单销号,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是否由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等。三年专项整治攻坚阶段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是否扎实有效推进按期整改。
7. 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是否对有关地区转移的传统行业严格安全监管等。
8.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国有企业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等。
9.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有关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国企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三) 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推进打非治违情况
10. “ 打非治违 ” 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市区(园区)、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省市巩固提升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非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等。
11. 执法检查 “ 宽松软 ” 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各行业领域是否确定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
12. 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
(四) 强化工作统筹推进共享共治情况
13.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
14. 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15. 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等。
另外,该《通知》还特别强调要强化监管执法 。
此次大检查将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形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坚持铁腕治安,坚决做到“六个一律”:
凡是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凡是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检查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经检查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
凡是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凡是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凡是在关停整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的企业负责人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凡是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实行行刑衔接。
来源:湘潭市安委会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