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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9万元,韶山公安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

来源:韶山市公安局 编辑:谢文礼 2022-07-13 09: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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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态三湘200天”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韶山市公安局紧盯重点目标,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护航韶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近日,韶山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男,41岁,清溪镇石湖村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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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0日,森林公安局接到韶山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移送函,反映石湖村林地遭到破坏,毁林面积和涉案资金较大,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接案后,森林公安立即开展侦查,经过走访摸排和现场调查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传唤杨某。

经审讯查明,2021年8月份以来,杨某发现本村石塘组山上林地储藏大量优质砂土,进一步加工后,可以用来做混凝土的原料,如果开采出售利润相当丰厚。于是杨某联系朋友龙某(在押,另案处理),请求他找到买主,商量好按照每车500元价格由买方上门收购。为谋取非法利益,杨某在没有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先后在石湖村、厚罗村等三处林地非法开采沙土和山石,雇佣小型货车中转至旁边的堆放点,后通过大型挂车运输并销售给湘潭、宁乡和江西的多地买家,涉案资金达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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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石湖村、厚罗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加速林地水土流失,已经触犯刑律。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韶山市公安局

编辑:谢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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