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开门审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被监督单位从被动接受审查到主动开展文件审查、从粗放发文推进工作到精准发文确保质量的转变。
湘潭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对规范性文件《湘潭县推进湘莲产业发展的意见》合理性以及落实情况开展调研论证。
近年来,湘潭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开门审查,吸纳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精英等参与会议审查规范性文件,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接地气,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近5年来,湘潭县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经审查,督促有关单位修改文件6份,废止文件18份,取得了良好效果,实现了被监督单位从被动接受审查到主动开展文件审查、从粗放发文推进工作到精准发文确保质量两个转变。
会议审查,压实责任
2007年3月29日,湘潭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现已经过四次修正,制度设计科学性及制度执行有效性得到有效验证。2016年,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所有规范性文件先交法制委员会登记、建档、初审,再由县人大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联合审查,并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较好地发挥了专业团队优势。
县人大法制委通过会议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一套规范流程:所有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委先备案,然后初审,形成初审意见;需要会同其他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审查的,经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审批后,分送相关委室,由其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关委室负责人需参加法制委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法制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确保所有备案规范性文件均能在接到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上会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这种审查模式压实了参与各方的工作责任。县人大法制委接到文件,认真核对报送时间是否在三十日内,报备文件份数、所附制定说明、制定依据、电子文档是否齐备等。符合规定条件,手续完备的当日登记备案。初审着重防止有件不报,报送不及时、不完整等情况,尽早发现并归纳文件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文件主要问题大多数是初审发现、提炼的,为后续审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提高审查针对性、准确性
县人大法制委注重会议审查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初审及联合审查发现问题的,会前通报起草单位,听取解释说明,提高会议审查针对性、准确性。每次会议提出问题,至少确保一份文件议深议透,积极营造严肃、热烈的会议气氛,杜绝走形式、走过场。
会议审查时,文件起草机关负责人、起草人员作制定说明,陈述文件制定背景、依据、有关重要情况,县人大法制委通报初审情况,参与联合审查的相关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发表审查意见,列席的人大代表、专家发言、提问,对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公开论证,最后,由县人大法制委委员发表审查意见。文件制定机关相关人员在场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同时,为了提高开门审查效果,县人大常委会精心挑选参与会议审查的人员,优先考虑邀请工作积极、发言水平高的专业人士、人大代表参与,并在会前组织他们熟悉文件,精选、提炼存在的问题,为会议审查发言做好充分准备。
在各委室联合审查过程中,县人大法制委跟踪协调,搞好信息沟通,研究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掌握审查意见,承担主要任务。其他委室发挥专业、对口优势,提供协助。文件审查能够深入精准、贴近实际,与相关委室有效发挥作用分不开。联合审查发现文件存在疑点、问题时,相关委室及时与所联系政府部门会商沟通,听取解释、汇报,避免浅尝辄止、形式主义。参与联合审查的相关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一个月内签署联合审查意见,落实责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存档。
据统计,每次参加会议审查的本级人大代表人数在12人以上,其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人以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明和工作情况介绍,必要时进行询问,就有关问题开展讨论。人大代表通过列席会议熟悉人大工作,提升履职效果。2017年2月以来,县人大代表列席法制委会议50余人次。通过开门审查,密切了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做到工作上互相支持,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人大其他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
跟踪问效,及时废止“问题文件”
通过开门审查规范性文件,县人大常委会不但强化了审查工作力度,也扩大了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参与,县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大法制委成员,列席的县人大代表审议发言水平不断提高,询问等监督形式得到充分运用。参与联合审查的各委室,不但要签署书面审查意见,还要列席会议,审查实效明显提高。通过落实“法制委主导,初审、联审、会议审协调推进”机制,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深入细致。
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县人大法制委注重跟踪问效,及时废止“问题文件”。按规定,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建议书的要求,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为此,县人大法制委严格按照要求对制定机关进行跟踪监督。
2019年1月4日,县人民政府将关于印发《湘潭县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发现,该文件超越法定权限,设定了系列行政处罚。如,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相冲突。另外,还有3条类似情形,也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县人大法制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深入审查,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建议县人民政府废止该文件。鉴于该文件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实际运用,保留意义不大,县人民政府已自行废止。
2020年8月,湘潭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潭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潭县政函〔2020〕11号)。经县人大法制委、财经委联合审查,并经法制委会议审查,该通告第二条、第三条改变了行政处罚法定方式、处罚幅度,规定罚款一律顶格,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剥夺了执法主体在法律适用中依法应有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依法应当予以修改完善的情形。县人大法制委会前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三次沟通、会商;在会议审查时,建议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迅速反应,避免了文件的负面影响继续扩大。
湘潭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文件坚决说“不”,督促政府及时纠错,促进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工作更加严谨、细致,得到了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韩云 王建军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