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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刘放明 2022-08-19 20: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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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全力推进和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起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典型案例

2022年5月18日,湘潭经开区金井路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一卡车固体废物倾倒在响水乡映山村,2022年5月19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了湖南省铸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场地和设施进行锰铁、锰铁铝合金的生产,生产原辅材料有废钢边角料、铁屑、锰片、低碳锰铁、铝锭等,生产设施为一个中频炉,生产工艺主要有配料、装炉、送电熔化、浇模等。该公司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铃子桥一号,目前已停止生产。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停产清理车间过程中,将一卡车固体废物(炉渣)转运至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映山村擅自倾倒在路边,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2022年5月19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JYHJWT2205077)结果显示:铜、锌、镉、铅、总铬、六价铬、镍、无机氟化物、氰化物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辨别》(GB5085.3-2007)表1的标准限值,因此将倾倒的固体废物认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目前,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固体废物已进行了清理,并交由湖南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理,共计重量42.92吨,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4292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2〕综-33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4万元。

未批先建,拒不配合调查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向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函》,告知该局:“在其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湘潭界内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公司XX号仓库内存在一家具厂,该单位位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绿心地区,但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收到函件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问题交办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

2022年4月24日、25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长沙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取故意拖延拒不到场、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必要的资料等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

因该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无法对该单位新建家具制造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规模及总投资额及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下一步的调查核实,且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总投资额的认定需要当事人认定,由于当事人据不配合,也不能进行评估认定。但因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于5月26日到我局进行调查,因此不宜顶格处罚。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4-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长沙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设施设备、恢复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公司XX号仓库内场地原状;并对其拒不配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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