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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吕鹏飞 编辑:刘放明 2022-09-21 19: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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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潭市医疗机构联合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2022年3月24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湘潭某肾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医院自建了医疗废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50吨/天,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营,生活污水汇同医疗废水经过自建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工艺是:沉淀→消毒池→二氧化氯发生器处理→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正常营业,废水排放量约18吨/天。

当天,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医院外排污水进行了现场采样。4月11日,委托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医院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数值是726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1.9倍,粪大肠菌群等其它指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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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卫健委召开医疗机构联合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图片

案件处理结果:

该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该医院属初次违法;废水超标倍数不高,且废水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对环境影响后果轻微;该医院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端正,并积极配合整改,重新委托某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结果均显示达标;该医院发布了公开道歉承诺书,并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积极履行污染损害补偿责任。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市卫计委联合对该医院进行了通报和集体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局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行政处罚减免至罚款1万元。

目前,该医院已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完善了污水处理设施,根据该医院提供的2022年5月11日第三方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经整改后各项污染物均未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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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某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处理设施现场。

典型意义:

结合当下全球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鉴于全市各医疗机构作为疫情期间防控第一线单位,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防疫防控做出重要贡献。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行政行为,此举不仅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意识的基本宗旨,更是体现环保“柔性”执法助力营商环境的结合,优化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更好的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吕鹏飞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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