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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岳塘区戴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刘放明 2023-06-30 15: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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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查获辖区内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已立案侦查。这是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今年办理的第一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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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件情况

2023年5月11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和荷塘派出所联合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执法人员在岳塘经开区机械物流园检查时发现戴某某驾驶一辆中型罐式货车运输油料,且现场正在给一辆解放牌重型运输货车加注油料。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将油罐车辆转移到安全位置,经计量后将油罐车剩余油料780kg转移到荷塘加油站保存。经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登记保存的油料进行取样鉴定,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证实,戴某某油罐车剩余物质为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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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对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立案调查。经查实,戴某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购一辆中型罐式货车,挂靠在株洲市某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2023年1月份开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非法经营活动,经核算,1月份以来,其使用微信收取非法经营油料转账金额89笔计170279元,其妻子高某使用微信收取非法经营油料转账金额2笔计9540元,两人仅通过微信收取非法经营油料金额合计达到179819元(其还存在使用支付宝、现金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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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79819元(远远超过5万元),其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22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月9日,岳塘公安分局对戴某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作出刑事立案决定。

违法行为解析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被正式列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序号为第1674项。

本案戴某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既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购一辆中型罐式货车,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的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其非法经营数额较大,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中规定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来源: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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