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岳塘区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编辑:谢文礼 2023-02-09 19:57:12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据悉,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岳塘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从以往办案经验看,造成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界定,当事人隐匿、瞒报财产的情况十分常见,导致法院的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项举措的实施,不仅极大保障妇女一方合法权益,有助于法院查实当事人财产情况,确保公正、全面地处理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从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累,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案情简介

图片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其中刘某系三婚,与前两任妻子各育有一个子女,吴某虽系初婚,但婚前未婚生育了一个女儿。

二人自2012年从网络上相识相恋,迅速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因刘某没有稳定工作,吴某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由刘某保管、使用,加上双方亲友的帮助,二人精心地经营着小家庭,并在婚后不久即购置了房产、车辆。

但刘某与前妻就两个子女的抚养、家中老人的赡养等问题纠缠不清,刘某则将生活的重心全部放在自己年幼女儿的抚养、照顾上,原本和乐融融的夫妻感情也因此消磨在无休止的争吵之中。

2019年,刘某一气之下,带着女儿租住在外,吴某苦劝无果亦只得作罢,二人关系愈加淡薄。2020年,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吴某亦表示同意。

图片

图片

图片

审理过程中,二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价值、出资构成等事项发生极大争议,法院工作人员两次上门清点仍无法厘定清晰。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后因刘某不同意法庭确定的分配方式申请撤诉而作罢。由此,吴某又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承办法官刘亚娟考虑到吴某与刘某结婚多年且家庭关系复杂,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中存在极大困难,为明晰分割范围和具体金额,向二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细致地释明相关注意事项和法律后果,敦促其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明确了婚前各自的个人财产。

最终,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和平地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编辑:谢文礼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潭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