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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杨莉莎 2023-10-10 1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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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正确政绩观,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及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国、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主权外债资金等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使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包括市直单位、市属和驻市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湘潭综保区、岳塘经开区。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直相关部门应完善有关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以上领域。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不得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二)坚持遵循标准、注重实效。政府投资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安全、节俭、高效、集约”的理念。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在满足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约设计,厉行节约、降本增效,杜绝异形建筑,坚决反对“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三)坚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决算审核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司法局等市直单位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合力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益。

(四)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 严格按照“先论证、后决策”“先审批、后实施”的要求组织推进,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或“未批先建”。

(五)坚持严抓严管、有责必究。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筑牢廉洁防线。

第二章决策

第五条规划审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据专项规划进行策划研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省、市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负责”原则,出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安排实施。

第六条前期论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前期论证。

(一)项目策划。市发改委牵头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和发展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紧要性论证及项目策划工作。项目策划应对接国、省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及重大政策,前瞻性做好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机构优势,重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政府债券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政策支持类项目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功能支撑类项目策划工作。项目策划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

(二)项目储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策划和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汇总后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市本级投资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实施。

(三)项目设计。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储备库内项目先期开展项目设计,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充分勘察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简约设计要求提出项目功能定位和限额设计标准,围绕功能、质量和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编制。

第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管理。

(一)编制。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年度可用财力总规模等

情况,按规定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报审。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规定向

社会公开发布。

(三)调整。经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项目实施、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实施,不安排预算资金。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资金审核。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落实资金来源,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项目储备库内拟实施项目,须由项目单位提交市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总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的,须按规定报省财政厅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决策及审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投资决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交市政府重大项目预算审核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预决会”)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投资限额、资金来源、投资风险、总体建设方案等重要事项。

(二)评估评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预决会审查通过后,市发改委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 审,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应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政策咨询和专业评估作用,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分级决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后,根据估算总投资,实行分级决策。估算总投资 4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发改委按规定审查;4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查;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3亿元及以上的,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主要审查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招投标等重要事项。

纳入市本级管理的园区,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 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园区管委会决策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市预决会审核,并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再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后续审批事项。

(四)可研审批。市发改委根据决策意见,结合项目评估报告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决策程序,报市发改委调整。

总投资 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已明确、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市发改委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按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由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投资额以财政评审预算价进行控制。

第十条概算审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概算控制。

(一)编制。项目单位编制的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复的估算总投资,超出估算的,应进行优化调减。确需增加投资的,概算总投资未超过估算总投资 10%(含),或超出额度在 400万元(含)以内的,应落实资金来源后进行概算审查;超过 10%(不含),且超出额度在 400万元(不含)万元以上,或变更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履行决策程序,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后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审查。市发改委履行概算审查职能,概算审查按规定实行财政评审。概算总投资应包含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据实核定。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应当在手续齐全、征拆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完成征地拆迁,并及时结算。

总投资 4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不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可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度控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审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预算控制。

(一)编制。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管理,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范围,一次性设计、计算到位,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调整或超概算问题。

(二)审查。市财政局应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核查确认项目量、价、费情况,确保施工图预算符合规定及实际需求。

经评审并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投标最高限制价(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等应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要求,不得发生超概算问题。

第十二条开工核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开工核准。市财政局牵头,严格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履行决策程序等情况,总投资 2 亿元(不含)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办理开工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2 亿元及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办理开工核准,开工核准通过后,项目单位方可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金额。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评审,主要审查结算、决算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情况,同步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章实施

第十四条进度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一)工期管理。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总工期,并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报送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四率”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使用率及竣工率实行“一月一调度一通报”。

(三)“负面清单”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落实“按期开工、到期完工”要求。对未落实工期管理,影响投资效率的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规定实施惩戒。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一)投资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概算的,须经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市直单位进行审查,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按规定进行概算调整。违规超概算项目必须严格落实“两个到位”(追责问责到位、资金来源落实到位)后,按规定进行概算调整。

(二)签证变更。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擅自签证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签证”的变更程序。项目单位应建立签证变更管理台账,设计变更应同步核算投资变更额度。项目设计变更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签证,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发改委审批。投资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以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为依据,在合同价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管理;在合同价以上,招标控制价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招标控制价以上、需动用预备费的,还须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审批,不得违规超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签证变更不得作为概算调整、预算调整、结算、决算及资金拨付的依据。

(三)资金拨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合同及项目进度,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拨款。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管理规范、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管。严格按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规范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考评,严格按规定开展材料、设备、工序产品和隐蔽工程验收。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安全文明施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时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安全监督部门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档案管理、移交、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绩效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评价,对照预算管理目标,与项目建成后所达成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应按年度报告市人民政府,作为下步制定专项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对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管

第十八条监管责任。市发改委及依法依规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应当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牵头、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相关政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监管方式。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主要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在线监管。市直相关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进展情况,采取在线监测方式,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二)行业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现场核查、跟踪督导等方式,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估督导。依规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坚持评估与督导并举,督促与指导并重,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将评估督导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审计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使用财政资金 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法律监督。发挥人大、纪检监察等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权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确保《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制约公权力,防范腐败问题发生,维护资金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

(六)社会监督。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将项目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问责

第二十条问责范围及方式。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实施中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依规依纪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决策及审批管理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二)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或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违反建设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 条件开工建设,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或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或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四)发生失信行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及个人,发生失信行为的,由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依法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问责。

(六)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问责机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问责主要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机制:

(一)终身负责制。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三)“一把手”负责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对项目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绩效考核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被问责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及范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其他相关专项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应急建设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全部使用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不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未尽事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原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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