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湘潭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自3月1日起,湘潭市实施新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和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等规定,助力育龄职工家庭优生优育,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两项。一份生育保险,为“宝妈”们提供从“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的全周期保障,涵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各个环节。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
二是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调整后,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200元;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顺产的限额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提高至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根据不同的怀孕月份,支付标准从500元至2000元不等(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三是明确新生儿医疗费用政策。新政规定,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这一规定为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提供了更坚强有力的后盾。
另外,针对政策调整衔接期的两种特殊情形处理,湘潭市均按有利于参保女职工的原则处理。
第一种情况为2025年2月28日前已报销产检费用。假设2025年2月28日前按参保地旧政策已报销产检费用600元,3月1日还发生了产检费用的,可以按新政策补报差额,最多可报1200-600=600元。另外,产检费用报销后还需做产检的,可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合规费用。
第二种情况为分娩在2025年2月28日以前的,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或终止妊娠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比如分娩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3月1日出院,则可以按新政策报销。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湘潭市将加速推进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提升经办服务便利性,让更多的女职工能够在生育的道路上,享受医保带来的更多的温暖和支持。
来源:湘潭日报社
编辑:凌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