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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2018-07-30 17:04:43 字号:

  一、贷款利率、额度和期限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75%。

  5、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5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决定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值、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6、最长借款期限为30年,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以内;3、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提出申请且首付不低于管委会规定比例;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质)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7、法律、法规及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抵押物和质押物

  1、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含共有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抵押物指符合《担保法》中有关规定的私有住房或私有商业门面;私有住房建筑房龄在20年以内,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房产单套面积在50㎡以上,购非保障性住房的抵押房产单套面积在80㎡以上;

  3、已办好《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申请贷款,只能用所购住房作抵押,但住房不受面积80㎡的和房龄20年的限制;

  4、抵押物为自建住房、私房联建或商业门面,该住房或商业门面须具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

  5、单笔贷款仅受理一套住房作抵押物,且此套住房所有人必须是借款人及配偶或双方父母、子女;或第三方所有的商业门面;

  6、质押物指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以质押物质押的应办理冻结止付手续,并将有价证券原件交由中心保管。

  四、贷款提供资料

  

 

  五、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夫妇双方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向中心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原件、复印件;

  2、中心调查、审批贷款;

  3、借款人、中心和受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借款合同》;

  4、借款人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冻结)手续,“商转公”的须先行还清原商业贷款并注销商业贷款抵押。

  5、中心拨付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转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收款账号。

  六、办理场所

  (一)贷款申请

  1、现房抵押贷款: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贷款服务窗口。

  2、楼盘按揭贷款:通过楼盘开发企业向中心统一提交申请。

  3、二手房按揭贷款:由湘潭市房产局二手房交易中心担保,并通过湘潭市房产局二手房交易中心向中心统一提交申请。

  (二)贷款签约

  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贷款服务窗口;按揭贷款也可由中心工作人员在楼盘销售中心办理集中签约手续。

  (三)贷款抵(质)押

  抵(预)押:湘潭市、九华园区、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抵押登记部门。

  质押:开具凭证式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的商业银行。

  七、办理周期

  现房抵押贷款,从进入调查程序之日起,整个流程中心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抵(质)押物登记、银行签字和贷款发放资金轮候时间】

  八、贷款还款规则

  (一)中心在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代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应扣金额为当月还款额(如有逾期则需加上逾期额和罚息),不足部分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储蓄账户上于当月20日和25日扣划(遇节假日顺延)。

  代扣之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次月贷款。

  (二)提前部分还贷业务,贷款发放一年后,借款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前部分还贷,每次还款间隔一年、本金不少于2万元,核减月还款额,贷款年限不作调整;提前全部结清,不受金额和时间限制。

  九、注意事项

  1、“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在中心办理贷款签约后须还清原商业贷款,注销银行贷款抵押后才能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抵押。

  (1)借款人自筹资金还清——贷款资金拨付给借款人;

  (2)通过湘潭市房地产担保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垫资还清。借款人凭《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借款合同》向担保公司申请垫资,由担保公司垫资还清银行贷款——贷款资金拨付给担保公司。

  2、贷款拨付之日起次月开始还贷;

  3、公积金支取:请在贷款申请前办理支取手续,贷款审批后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

  4、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变更联系电话,请及时来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以便获得提醒信息;

  5、合同签署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对合同条款有疑问请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或房屋价值150万元以上,以及联排、独栋、双拼、叠拼等非普通自住房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中规定: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城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本数)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8、《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

  十、咨询网址及服务电话

  服务热线:12329

  中心网址:www.xtgjj.gov.cn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黄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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