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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工伤职工最高可多获补偿6万元
2018-12-29 17:53:48 字号:

湘潭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工伤职工最高可多获补偿6万元

红网时刻湘潭12月29日讯(记者 曹利敏 通讯员 李荀龙)出了工伤,除了社保补偿后,企业有时还需另行支付部分赔偿,有的赔偿金额甚至高达几十万元,成为了不少企业的“烦心事”。12月29日,记者从湘潭市人社局获悉,今后,湘潭用人单位的此类赔偿,可由补充工伤保险承担,这不仅让工伤职工更有保障,还能为企业“减负”。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7]36号)文件精神,经湘潭市政府批准,湘潭市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合同正式签约,标志着湘潭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服务,以达到适当提高工伤职工待遇,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负担,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目的。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承保机构按规定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包括对职工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待遇的适当补偿,及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应支付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

因工伤残参保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 6 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

因工死亡参保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曹利敏 李荀龙

编辑:刘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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