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湘潭市委出台《湘潭市党内表彰实施细则》
2019-01-22 11:29:38 字号:

湘潭市委出台《湘潭市党内表彰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规定,近日,湘潭市委出台了《湘潭市党内表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

一、《市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2017年8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0号,以下简称《中央条例》)。2018年6月,省委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湘发〔2018〕1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州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2018年9月上旬,市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了《市实施细则》,在征求省委组织部、县市区(园区)、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后,经1月2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正式审议通过。

二、《市实施细则》制定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指导思想,以《中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为依据,把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党员管理业务培训班精神等内容落实到文件中。根据中央和省委规定,省级以下党组织原则上只设立表彰一个类别。

二是紧密联系湘潭市工作实际。

根据《中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更具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党内表彰的主体、项目、频次和数量等。比如,在表彰频次和表彰数量方面,充分考虑过去惯例和基层党组织意见,区分不同层级分别予以明确。

三是党内表彰更具可操作性。

在内容的制定上,对《中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其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宏观的,则按照《中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以利于实际操作。比如,《省实施办法》没有具体明确基层党委集中表彰“两优一先”的数量,《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和以往惯例,明确规定“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数量一般不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15%,先进党组织数量一般不超过党组织总数的20%”。


湘潭市党内表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要求,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全市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在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实践中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湖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湘发〔2018〕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内表彰,是指党组织通过表彰形式,对党员、党组织等进行褒奖。

第三条 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表彰主体和项目

第四条 市委和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以下简称“两优一先”)等表彰项目。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五条 市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湘潭市”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县市区或者系统、单位等称谓。

表彰先进党组织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第三章 表彰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表彰对象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表彰对象的不同,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应为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当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注重创新实践,在基层组织建设和加强党员队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应为正式党员,一般应当从事专职党务工作2年或者兼职党务工作3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三)先进党组织应当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强。

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四章 表彰频次和数量

第八条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

市委和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基层党委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第九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

市委集中表彰“两优一先”数量,由市委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市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两优一先”数量,每种项目不超过100名(个)。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两优一先”数量,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数量一般不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15%;先进党组织数量一般不超过党组织总数的20%。

市以下各级党组织集中表彰对象具体数量,应当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

第五章 表彰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对企业党组织及企业负责人,征求负责环保、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的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市委集中表彰“两优一先”,由市委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市委批准后,由市委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开展集中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市委集中表彰“两优一先”等,一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市委和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其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六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党的重要会议。市委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其进行慰问。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党内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表彰的个人可以由授奖主体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根据表彰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奖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党费作适当补充。

对于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党内表彰对象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党内表彰对象应当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好先锋模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党内表彰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应当按程序向授予党组织提出撤销建议。撤销建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授予党组织作出决定。

任何组织与个人,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均可向有关单位反映、举报。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市委对本级和下级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及奖章、奖牌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党内表彰证书及奖章、奖牌,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含市级)以下各项党内表彰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选推荐我市有关对象参加省以上党内功勋荣誉表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湘潭市委组织部

编辑:曹维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