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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04-20 11:06:43 字号:

《湘潭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参改人员范围“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如何确定?

解答:市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参改人员范围限定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对上述参改人员实行按规定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个别特定岗位采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改革。对“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仍维持现有方式不变。

我市市直事业单位按照2012年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12〕34号)核定过车辆编制的人员,属于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部分事业单位未核定过车辆编制的,公务出行通过单位公务用车保障的岗位和人员由各事业单位实事求是从严认定,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即属于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的岗位和人员。

二、“属于公益一类的无主管部门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具体指哪几家?

解答:文件中提到的“属于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具体是指六家正处级事业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其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3家单位在机构改革到位后再予以实施。

文件中提到的“市管副厅级高校”是指: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湘潭技师学院。

确定的六家正处级事业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二是达到正处级级别;三是代表市政府履行某一工作领域的管理职能。

三、如何认定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即为党政机关部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所属公益一类且财务未独立的事业单位,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在认定操作程序上,需填报《市直党政机关所属公益一类、财务未独立事业单位审核认定表》,经主管部门与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联合认定。

四、如何理解节支是事业单位车改的前提?

解答:节支是中央要求的公车改革“底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必须做到节支,但没有节支率要求。每一个参改的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节支情况按照测算要求进行详细测算。节支情况是各参改单位确定保留车辆数量、公务交通补贴及报销总额度等的基础条件。各参改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实现节支,个别事业单位确因改革前车辆基数偏少等原因达不到节支要求的,由主管部门予以统筹,确保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后总体节支。如果采取主管部门统筹方式还达不到总体节支要求的,可采取降低据实报销额度、降低补贴标准、细化补贴层级等办法满足节支要求。主管部门要发挥主体责任,严格节支要求,认真审核所属参改事业单位方案和节支测算情况。市财政不再因事业单位车改而另行安排资金。参改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在单位预算中安排的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中解决。

五、事业单位节支率怎么测算?

解答: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拟年度总支出(测算值)合计/改革前公务交通平均支出合计(2015-2017年三年平均值)]*l00%。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平均支出合计(2015-2017年三年平均值)=车辆运行费三年平均+车辆购置摊销费用(10年)+司勤人员支出三年平均+其他费用三年平均;改革后公务交通拟年度总支出(预测值)合计=改革后公务交通实报实销金额支出及交通补贴支出+保留车辆运行费+保留车辆购置摊销费用(10年)+保留司勤人员支出+租车费用。

上述公式中,改革前公务交通平均支出计算以2015-2017年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车辆运行费主要包括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路桥费、保养费等相关费用;车辆购置摊销费用(10年)=2017年末全部实有车辆账面价值之和/10年;司勤人员支出:包括工资、津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其他费用:包括单位租车费、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交通补助等。

改革后公务交通实报实销金额支出及交通补贴支出:包括各层级人员实报实销的公务交通费用和个别特定岗位人员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运行费=改革前三年平均车辆运行费/改革前三年平均公车数量*改革后保留公车总数;保留车辆购置摊销费用(10年)=该单位保留车辆账面价值之和/10年;保留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三年平均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三年平均司勤人员数量*改革后保留司勤人员人数;租车费用=(改革后公务交通实报实销金额支出及交通补贴支出+保留车辆运行费+保留车辆购置摊销费用(10年)+保留司勤人员支出)*5%。改革后车辆更新统一按使用年限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

六、《意见》规定对事业单位车改主要采取按规定据实报销的方式,单位和个人报销额度怎么掌握,是按月累计还是按年掌握?报销票据包括哪些种类?

解答:参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须在改革后所有公务交通费用较改革前节支的前提下从严确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改革后公务交通拟年度总支出(预测值)合计-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车辆运行费-保留车辆购置摊销费用(10年)-保留司勤人员支出-租车费用。

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要在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约束的前提下,按照原则上不高于同级别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定。如确有部分高出行岗位因工作需要导致交通费用过高的,可经本单位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调高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但需在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范围之内进行调剂。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可以按照年度或月度累计掌握。需要强调的是,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正常开支,严禁实行定期固定额度报销的方式。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报销手续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七、事业单位参改人员公务交通报销额度如何按公务员层级对应?

解答: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与行政级别无一一对应关系,其相应级别由各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已有规定、管理惯例等,结合落实车改文件要求确定。

八、公益一类的无主管部门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和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的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如何按公务员层级对应?

解答: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管理岗位等级,按照潭车改办〔2016〕2号和潭车改办〔2016〕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应职务级别,即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公务交通补贴是岗位补贴而非薪酬福利,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与行政级别无一一对应关系。

九、意见规定“鼓励探索完善按次按距离包干等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如何理解?

解答:鼓励探索按次按距离包干等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是指以据实报销方式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次公务出行自主选择出行方式,出行费用不通过报销相关票据解决,而是按距离里程发放一定交通费用包干予以保障。各参改事业单位开展按次按距离包干探索的,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要明确按次按距离包干的审批程序以及适用的公务出行范围;要从严确定里程包干费用标准,每公里包干金额不得高于出租车每公里费用;要从紧确定包干费用额度,在单位节支的前提下,个人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总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要严格建立按次按距离包干台账,不得虚假捏造出行次数及距离,严禁变相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行按次按距离包干办法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反相关财务规定的做法,并在总结各单位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规范按次按距离包干政策意见。

根据省车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有关事项抓紧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湘车改办〔2019〕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凡采用据实报销交通费用方式参改的,只要报销票据属正规的公共场所交通票据且是真实规范的公务出行开支,均可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据实报销,但严禁固定额度定期报销。

若采用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各地各单位必须制定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保障区间(可参照我市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报销条件、报销标准、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要以真实准确的改革前交通总费用为依据,充分考虑单位公务出行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改革后节支的前提下测算包干费用,不得仅按单位人数和人员级别标准进行定额测算。单位干部职工公务出行需按次据实填写出行申请(包括出行时间、目的地、里程、事由等内容),原则上要提供公务出行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通知、文件材料首页复印件等),并报申请人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核出行申请单,并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单审核台账,对本单位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情况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公务出行审批程序和费用报销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报销交通费用。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本级园区要切实履行好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各单位报销交通费用和发放交通补贴的审核和检查。

十、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等保障范围如何界定?

解答:市直事业单位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其保障范围为:湘潭市岳塘区和雨湖区行政区域范围、湘潭县易俗河镇、河口镇、云湖桥镇。

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和市公积金中心在县市区的三个派出机构,其办公地点在湘潭市城区以外,根据所在地车改相关政策要求和进展情况,按照属地化原则制定方案,由主管部门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审批。

十一、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市直事业单位将取消车辆封存后,由市公车改革办或主管部门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计发时间。各单位车改实施方案获得市公车改革办或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完成取消车辆(处理好交通违章)的移交工作,司勤人员安置备案后,正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进行费用报销,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的时间从各单位取消车辆封存之月起计算。

十二、关于涉改人员职级或单位调整后的交通补贴发放问题?

根据省车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有关事项抓紧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湘车改办〔2019〕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车补发放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职级调整后,交通补贴从正式文件下发后的下月起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新录入、调入、转任、安置人员的交通补贴在到岗后的下月起发放。异地挂职干部,交通补贴由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从符合车补发放条件的单位调任至不符合车补发放条件的单位,交通补贴从办结调离手续的下月起停发。退休人员的交通补贴停发时间与退休人员在职工资转为退休工资同步。

十三、如何把握从严核定保留车辆的精神?

解答:公益一类无主管部门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照市直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办法,根据人员编制数量核定机要通信、应急、业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副处级及以上其他事业单位可核定保留一台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副处级以下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可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

保留车辆由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确定,报主管部门核实汇总,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将“一般公务用车”转化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从而多留车的错误倾向,各参改事业单位申请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一律要求明确说明车辆权属单位、工作性质、主要用途等,进行明显车辆外观标识喷涂。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的政策核定业务用车数量。

参改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均在本单位保留车辆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不再另行安排。

十四、市属副厅级院校如何保留车辆?

市属副厅级院校作为普通参改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保留。

十五、保留车辆审批程序如何操作?

公益一类的无主管部门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保留车辆按照潭车改办〔2016〕2号和潭车改办〔2016〕6号文件保留车辆审批程序实施。其他参改事业单位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从严核实,先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再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批复。

十六、意见中提到:“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确属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标识化管理的如何处理?

解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确属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标识化管理的,应在本单位车改方案中列明详细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十七、现有班车是否可以保留?部分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多校(院、所)办公,各校(院、所)区间的通勤保障车辆如何保障?

解答:通勤班车原则上取消,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

十八、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民主党派知名人士、引进的著名外国专家等)等用车问题如何解决,是否可以申请留用公务用车?

解答: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在节支的前提下,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公务用车的此类人员,经本单位党委(组)会或职代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需要强调的是,原来没有配备用车保障的,在车改期间中不得新增或者调剂保留车辆。

十九、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如何车改,能否保留机要应急车?

解答: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在节支的前提下,相关车辆按照我市事业单位的车改原则予以核定保留,具体保留车辆及类型由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同城办公的下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机要应急车辆。

二十、市直事业单位保留车辆选定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解答:本次市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保留车辆,均必须在各单位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重新购置,原则上应当选择车况好、用途多样、无违章记录的车辆。具体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和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12〕34号)文件执行;2011年以前购买的小轿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湘纪发〔2007〕17号)文件执行。超标车、进口车必须上交处置,不得作保留车辆使用。

二十一、《实施意见》中“与主管部门机关异地办公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是指不在同一院子,还是不在同城?

解答:与主管部门机关异地办公,原则上,单位已有车辆的,视工作需要和节支情况,可以保留一台工作用车。同城或异城都可以。如在一个院子(一栋楼)或周边附近,不能留车。

二十二、如何理解“主管部门强化主体责任”?

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有别于党政机关由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方案的形式,由主管部门承担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车改方案的主体责任。市车改办负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车改方案进行备案,不再出具审批意见。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意见的政策要求,做好组织、指导、审批、实施、督促、检查等事业单位车改全过程的各项工作

二十三、如何具体把握需制定行业改革工作方案报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解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需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要根据行业业务特点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工作方案并报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和需要,由主管部门研究是否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工作方案。

二十四、办公地点在湘潭市外的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由属地部门审批还是由主管部门审批?何时进行?

解答:办公地点在湘潭市外的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由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市里的改革要求和时间节点统一进行改革。

二十五、市直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解答:市直各参改事业单位可按照潭车改办发〔2016〕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具体安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由市公车改革办审核批复改革方案的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市公车改革办和市人社局备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改革方案的所属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各参改单位要加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充分征求单位干部职工和司勤人员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本单位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的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安置范围、总体原则、不同用工形式司勤人员安置方式、解聘人员待遇、完成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司勤人员安置方案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别报市车改办、市人社局或主管部门备案。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办理,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十六、主管局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下面还有企业的,如何改革?

解答:主管局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是参加事业单位车改还是参加国有企业车改由其主管部门决定。改革的时间节点不变。

二十七、部分参改事业单位转企工作尚未完成,是按照事业单位还是按企业进行公车改革?部分单位正在改革转为企业,需要改革吗?

解答:目前,处在转企过程中的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何种方式参加车改,由其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若参改单位确定转为企业,则按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实施。

二十八、参改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外聘人员能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解答:本次涉改人员为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签订无固定工作期限合同的外聘人员不属于本次参改人员范围,但该类人员改革前后的报销费用纳入改革前后的费用测算,其报销费用标准由其主管部门核定。

二十九、参改事业单位非编制内聘用人员改革后是否领取交通补贴或实报实销?

解答: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仍按照本单位改革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处理。

三十、事业单位无车辆的还需要制定改革方案吗?

解答:应制定改革方案,填报交通费用节支表,进行节支测算,报其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湘潭财政微信公众号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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