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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电捕鱼”以身试法 湘潭两男子被依法处置
2019-04-30 15:54:21 字号:

禁渔期内“电捕鱼”以身试法 湘潭两男子被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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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的非法捕捞工具。

红网时刻湘潭4月30日讯(记者 曹利敏 通讯员 李琪)当前,湘潭已进入禁渔期,全市各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辖区水域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活动。日前,市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和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民警在湘江昭山湾水域巡逻时,发现两名男子在进行电捕鱼。

民警当场上前将两人控制,并收缴其非法捕捞工作和所捕鲜鱼。经询问,这两名男青年一人姓赵、一人姓曹,均为湘乡市人,目前在湘潭经开区务工。当天14时40分左右,两人相约来到离租住地不远的湘江岸边捕鱼,一人负责捕捞,另一人提桶,不曾想因贪口福而触犯了法律法规。

办案人员介绍,虽然赵、曹二人承认错误的态度较好,但两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执法部门还将依法责令他们进行适当的鱼类放流补偿,即生态修复。目前,此案正在按程序办理。

市渔政管理站提醒:2019年4月1日12点至6月30日12点,湘江湘潭段实行为期三个月的春季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内,湘江湘潭段禁止任何捕捞作业。市民朋友莫因贪图小利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之路,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可拨打禁渔值班电话18907325110,或直接拨打110,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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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部分):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曹利敏 李琪

编辑:刘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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