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抵制毒品的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湘潭两级法院开展对涉毒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本次宣判活动涉及5起毒品犯罪案件。
一、被告人马巧英贩卖毒品案
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马巧英伙同其男友娄俊洪(已判刑)先后三次参与或贩卖共计24.3257克甲基苯丙胺和1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巧英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周亮犯容留他人吸毒案
经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周亮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周亮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是立功;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周亮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胡国清犯容留他人吸毒案
经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国清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胡国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被告人王巷、杨坤贩卖毒品案
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巷、杨坤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和转账,多次向胡某、丁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巷、杨坤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处王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杨坤在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杨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胡建军、易龙江、朱国华贩卖毒品案
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易龙江开车搭乘被告人胡建军到湘潭市找丁志勇(另案处理)购买了约9克的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胡建军出资3000元,被告人易龙江出资1200元。之后,被告人易龙江、胡建军将所购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朱国华,其中被告人胡建军单独贩卖5次毒品,共计约1.9克,与被告人易龙江共同贩卖2次毒品,共计约1.2克。被告人朱国华将从被告人胡建军手中购买的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刘亮,共计2次,约1.2克,从中获利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建军、易龙江、朱国华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建军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胡建军、朱国华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建军、易龙江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判处胡建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国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易龙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