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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陈出新,湘潭市绩效考核办法再修定
2019-08-30 20:15:43 字号:

2003年初,湘潭市委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行绩效考核,出台了全省首个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2008年,湘潭市委对试行了5年的绩效考核办法做了调整与修改;2019年4月,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正式出台,湘潭市委以此为契机,对全市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深入研判,结合实际对《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再次更新与修定,“试行”二字不再出现在《办法》中。

修定后的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标中央最新精神

“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全面、简便有效;考用结合、奖惩分明”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规定的考核工作原则,也成为《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的工作原则。

严格对标中央精神,是湘潭市修定绩效考核办法的基本遵循。为此,新的绩效考核办法在考核内容上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在评判标准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如明确“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修定后的绩效考核办法落实事业为上

历年来,湘潭市绩效考核采取的是一种综合考核,全面评估的办法,领导干部的考核分数由履行岗位职责得分与干部职工测评得分按比例计算得出。此次将领导班子正职、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所占分值全部明确为65分,是修改绩效考核办法的亮点,也旗帜鲜明的树立了事业为上、注重实绩的干部考核导向。对领导班子副职的测评情况所占分值从55分直接降到35分,既保留了领导干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有效监督评判,同时有力打击了部分领导干部“老好人”“宁愿不做事,不愿得罪人”等懒政怠政的思想弊病。

事业为上的考核理念同样体现在重大贡献奖励与降等处罚的制度设计上。《办法》明确,单位或部门在年度工作中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甄别审定后,可给予提升一个等次的奖励;单位或部门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一个等次的处罚。

事业为上的考核导向确保了工作实绩对考核结果的绝对影响力,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修定后的绩效考核办法更加简便有效

湘潭市原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及细则共有4个文件(1个办法3个细则),随着时代发展,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此次将其缩减为《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1个文件,其考核内容更精准、操作方法更简便。

修定后的考核办法重构了分类分层考核相结合的总体框架,考核单位由之前的8个类别调整为6个类别,分别为县市区、园区、市直部门、市属平台公司、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民主党派机关,其中,市属平台公司和省级园区首次被纳入市级绩效考核的范围。

修定后的考核办法厘清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化计分方法,考核计分更易于把握。如对工作目标的考核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专项指标,定量指标的考核结果档次以区间计分法和该项指标在全省同类市州的排名位次来确定;定性指标考核结果档次以工作完成实际情况和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的通报表彰奖励等文件的认可程度来确定。

修定后的绩效考核办法坚持奖优罚劣

对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是考核对象关注的焦点,也直接反映考核办法是否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湘潭市对原考核办法中“原则上按15%确定优秀等次”修改为“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既对标中央精神,又扩大了奖励面,是激励领导干部创先争优的强烈信号;修定后的考核办法同时明确“分管工作目标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副职”等8种情形直接列入诫勉、岗位调整或免职考察范围,给领导干部套上了“紧箍咒”;为确保奖罚得当、客观公正,《办法》同时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体现了综合分析研判的辩证精神。

由于建立了领导班子绩效与班子成员、单位干部职工绩效奖金挂钩的奖惩机制,单位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每个班子成员、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促使每一个班子成员和干部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围绕单位的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工作。

湘潭市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已坚持16年,是市委市政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新时代、新形势下对考核办法的修改,将使绩效考核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成为湘潭市干部考核与事业发展的指挥棒、风向标和助推器!

来源:《 红土地一湘潭组工》微信公众号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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