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9〕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全面加强我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牢牢把握树立红线思维、留足生态空间,落实保护优先、实施生态修复,坚持全面布局、系统保护修复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全省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实现常年禁捕,江豚、大鲵等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25年,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全省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四水”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有效恢复。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渔业、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降低不利影响。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
(二)加强保护地建设。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地的关键生境保护功能,改善水生生物保护地管护基础设施,依法落实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保护地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增强监管、科研、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优化调整保护地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配合)
(三)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开展全省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加强全省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
(四)推进重点水域禁捕。2019年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推进常年全面禁捕,逐步推动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常年禁捕。建立健全禁捕退捕工作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建立退捕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切实保障禁捕退捕工作顺利进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配合)
(五)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划定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用途,确定补偿措施和补偿责任,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配合)
(六)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在闸坝阻隔的自然水体之间,通过灌江纳苗、河湖连通和设置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采取湖泊生物控制、放养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修复等措施,对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汊、河口等水域进行综合治理。(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优化完善生态调度。深入研究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支流水库群蓄水及运行对全省流域生态的影响,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它重要功能的统筹综合调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体制机制,增加枯水期下泄流量,切实保障湘资沅澧“四水”干流的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
(八)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制定增殖技术标准、规程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增殖计划和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增殖效果评价工作。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及规格,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严格保障苗种质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九)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快编制省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加强水产养殖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积极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实现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修复水生生态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加强濒危物种保护。加强江豚、大鲵重要栖息地保护,加大对采砂、航运等监管力度,减缓人类经济活动对江豚、大鲵重要栖息地的影响。开展江豚科学研究、救护技能培训,完善江豚遇险救护应急工作机制和巡护制度,健全江豚救护网络体系和巡护队伍,减少江豚非正常死亡。加大珍稀特有鱼类及重要经济鱼类保护力度,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体系。科学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并启动一批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配合)
(十一)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执法机构依法履职能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创新监管模式,鼓励建立群众性护渔组织,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护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重点水域执法。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在重要水域及禁渔期(区)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三)严格责任落实。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根据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考核验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确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财经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局配合)
(十四)加大保护投入。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根据大保护的需要,创新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水生生物保护事业,积极探索政府投入、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保护提供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配合)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深化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引进、培育水生生物保护领域的科研人才,优先支持水生生物生理特征、栖息环境、驯养繁殖等基础性科研工作,鼓励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引导更多科技力量从事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建设我省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基因库和活体库,强化珍稀濒危物种遗传学研究,支持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的鱼类救护、驯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配合)
(十六)强化督促检查。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督查和通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配合)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全省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各类保护机构、科研教育单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鼓励个人和组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水生生物科普宣传活动。加强渔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挖掘全省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历史文化内涵和生态价值,营造全社会支持水生生物保护的良好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配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5日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站
编辑:楚湟-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