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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警钟!湘乡通报2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2019-11-01 18:55:43 字号: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案例通报如下。

1、东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敏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5月22日,黄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3月,黄敏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黄敏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人员李凌杰酒后驾驶问题。2019年3月5日,李凌杰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查获,处以罚款21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李凌杰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切实从上述典型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危害性,思想上时刻保持清醒,认识上全面准确到位,彻底摒弃侥幸心理、特权思想。要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廉洁湘乡》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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