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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湘潭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9-11-13 18:54:23 字号:

潭房金发〔2019〕14号

关于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

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于2019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不参加本次年审。

各缴存单位到中心所属辖区归集部门办理年审业务,中心年审工作受理窗口联系电话:中心市本级58577201、58577205、58577207;湘潭县管理部57800070;湘乡市管理部56793042;韶山市管理部55684469。

二、年审内容

(一)缴存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单位基本账户信息、单位地址、专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职工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主要包括职工(含账户封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二)单位职工是否全员缴存

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

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是否合规

1.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各种津补贴、加班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经2019年第三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确定,2019年度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6722元。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3. 月缴存额。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自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经2019年第三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分别为2006元,合计最高月缴存额为4012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最低额分别为100元,合计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是否合规

1. 是否存在一人多户。凡有两个(含)以上缴存账户(含封存账户)的职工,应及时办理转移并户手续。

2. 是否存在一人多缴。同一个职工账户存在多个单位缴存的,一律予以整改规范。

3. 是否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存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不能提供职工延迟退休证明材料的,将一律予以停缴。

(五)单位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及违规多缴的情况。对未足额缴存和欠缴的单位,应及时给职工办理补缴。但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中心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时单位应无欠缴。

三、年审所需资料

1.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可在中心网站http://zfgjj.xiangtan.gov.cn/下载)。

2. 经人社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3. 2018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

四、年审要求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核实填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但单位人员正常增减或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调整的,须报中心审批后进行调整。

3. 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期完成年审工作。对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或年审不合规的单位,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单位负责。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0日


来源:《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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