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2月17日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文件内容主要是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含缴存、提取、贷款)所需资料进行优化。具体内容有: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新设立的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再提供。
二、婚姻状况材料
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
(一)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可无需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但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仍需提供。
(二)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等相关婚姻状况材料。
三、户籍(口)材料
包括户口本、同户户口人员关系证明、姓名。
(一)省内户口且已在省内户籍登记系统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
四、购房材料及首付款凭证
包括房产网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首付款凭证。
(一)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内购房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湘潭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仍需提供。
五、房屋套数证明
无需提供。
六、月收入证明
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月收入的,无需提供。
七、离职证明
无需提供。
八、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无需提供;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
本次新规的实施对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27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的资料进行优化,凡是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询到的资料均予以精减,归集支取业务可减少15个事项中共34项资料,精简率达37.36%,个贷业务可减少12个事项中共计31项资料,精简率达47.69%。精简资料后,将会有退休、本地商品房、低保提取等6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5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甚至可以做到“零”资料办理。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谢文礼 刘国为 赵娜
编辑:楚湟-湘潭站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