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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深化“放管服”改革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规实施
2019-12-31 18:59:08 字号:

【视频】深化“放管服”改革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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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2月17日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文件内容主要是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含缴存、提取、贷款)所需资料进行优化。具体内容有: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新设立的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再提供。

二、婚姻状况材料

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

(一)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可无需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但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仍需提供。

(二)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等相关婚姻状况材料。

三、户籍(口)材料

包括户口本、同户户口人员关系证明、姓名。

(一)省内户口且已在省内户籍登记系统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

四、购房材料及首付款凭证

包括房产网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首付款凭证。

(一)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内购房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湘潭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仍需提供。

五、房屋套数证明

无需提供。

六、月收入证明

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月收入的,无需提供。

七、离职证明

无需提供。

八、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无需提供;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

本次新规的实施对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27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的资料进行优化,凡是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询到的资料均予以精减,归集支取业务可减少15个事项中共34项资料,精简率达37.36%,个贷业务可减少12个事项中共计31项资料,精简率达47.69%。精简资料后,将会有退休、本地商品房、低保提取等6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5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甚至可以做到“零”资料办理。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谢文礼 刘国为 赵娜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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