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在会场。
王莹接受红网时刻记者专访。
《建议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建立合规考察机制,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建议人:王莹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可圈可点,为避免和防范企业犯罪,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市场经营主体的积极作用,湘潭检察机关通过在企业开展法制讲座、协助企业排查刑事风险、对重点企业予以帮扶等措施,帮助企业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和问题。
作为一名律师,我在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后,如果仅仅只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往往因此陷入极端困境,有的企业甚至因此倒闭,这样也影响上下游企业的生存并导致大量劳动者失业。究其原因,主要是:
1.很多企业没有法律顾问或不重视法律顾问作用,重大决策不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2.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预防企业犯罪的内部控制体系(即合规体系),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企业及其员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规定没有作出要求,不能有效预防企业及其员工发生犯罪;
3.目前的刑事案件办案体系,基本是就案办案,从个案办理角度上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但从社会治理角度,对于企业及其员工犯罪没有提前预防和事后控制机制。
江苏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浙江岱山市检察院等相继出台专门针对企业的相对不起诉和合规考察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批捕、审查起诉时,严格区分经营违规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建立健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对企业建立合规考察机制,严格对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人员的逮捕程序,营造预期稳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有利于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建立合规考察机制,对涉罪的企业给予六个月至两年的合规考察期,并予以合规指导,期满进行考核评查,如果达到标准完成合规整改任务的,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对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果不能完成合规整改任务,则继续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提出公诉。
2.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监管机关共同进行,可邀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参与。
3.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对正在服刑或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
通过对涉罪企业建立合规考察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同时也有利于挽救涉罪企业,符合“六稳”“六保”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焦炬 刘放明 谢文礼
编辑:焦炬-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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