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并对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区内和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的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为1.68元/吨。对县城区低保户每月免收6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2.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花石镇、青山桥镇、云湖桥镇、射埠镇、石潭镇、中路铺镇、茶恩寺镇、白石镇、杨嘉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0元/吨的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每月免收6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和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和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试行两年)。自2021年起当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乡镇,年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计征方式
1.县城区污水处理费计量收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可采用按用水量或按人口定额收费计征,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辖区内的供水企业代征。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特此通告。
来源:湘潭县发改局
编辑:曹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