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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发改局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和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2021-01-26 08:23:29 字号:

湘潭县发改局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和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并对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区内和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的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为1.68元/吨。对县城区低保户每月免收6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2.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花石镇、青山桥镇、云湖桥镇、射埠镇、石潭镇、中路铺镇、茶恩寺镇、白石镇、杨嘉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0元/吨的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每月免收6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和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和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试行两年)。自2021年起当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乡镇,年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计征方式

1.县城区污水处理费计量收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可采用按用水量或按人口定额收费计征,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辖区内的供水企业代征。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特此通告。

来源:湘潭县发改局

编辑:曹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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