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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2021-04-09 21:12:14 字号:

《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稳妥推进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规范长护险护理服务行为,根据《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20〕33号)及《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潭医保发〔2021〕1号)等规定,湘潭市医保局牵头制定《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护理服务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33号)。

2.《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潭医保发〔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待遇保障对象提供的护理服务。全市建立统一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护理服务项目范围包括三大类共计48项,分别为基本生活照料25项、医疗护理15项、康复训练8项,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护理人员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开展护理服务。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并根据初次综合评估结果为每个待遇保障对象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计划。护理人员应按照护理服务计划,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完成各项服务。

(三)待遇保障对象病情符合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指征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项目清单》中的基本生活照料类、医疗护理类和康复训练类护理项目的费用按长护险政策规定支付。

定点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清单》中的基本生活照料类项目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和待遇保障对象按政策规定支付。

(四)护理人员上门护理时,根据待遇保障对象或监护人选择的护理服务项目提供护理服务。服务时应有待遇保障对象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在场,结束后作出服务评价,评价结果与护理人员考核挂钩。

(五)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计价标准:生活照料类计价标准每次75元,服务时长1.5小时;医疗护理类和康复训练类计价标准每次75元,服务时长1小时。其中长护险基金支付60元/次,个人自付15元/次,每周上门护理3-4次,每月上门护理次数为16次。服务次数不足16次的,以实际发生的护理服务频次结算。

(六)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待遇保障人员需要转院治疗,应及时告知其家属转诊送医;发生意外或其他事故导致纠纷,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来源: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谢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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