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潭高新区在全市率先出台《湘潭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30日起,高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民可以领取丧葬补助。
为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湘潭高新区根据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决定出台《办法》以减轻亡者家庭丧葬费用负担,促进待遇享受人员家属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杜绝养老金多领、冒领现象,维护基金安全。
按照《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的补助对象是指在享受湘潭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补助标准为死亡当月湘潭高新区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113元/月)。丧葬补助金将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补助申领资料及具体要求: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三)火化证明或提供医院或村(社区)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承诺书;
(五)提供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到待遇领取地所在的村(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个人因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在丧葬补助金中扣回多领的养老金。
补助申领程序:
(一)申领。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村(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二)初审。村(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三)复审。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资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报区社保中心。
(四)公示。区社保中心对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将拟补助名单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发放。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区社保中心根据申领汇总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
(六)存档。村(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备份存档,区社保中心将个人申领表、承诺书、汇总表、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参保人员和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存档。
来源:湘潭高新区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