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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印发
2021-07-15 15:21:19 字号: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印发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加快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市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园区分局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一、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进行认定。

二、适用免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三)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三、当事人存在《清单》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且应予处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适用《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在进行核查处理时,《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自由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符合免罚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建立免罚案件台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告诫、约谈、行政指导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

六、对适用《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核实情况等内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七、对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得给予处罚。

八、《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省、市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来源:湘潭市政府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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