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湘潭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是湘潭市首次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首次对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9月,湘潭市启动《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的立法项目调研工作,于当年12月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2020年11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1年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7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7月30日获表决通过,将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湘潭市实施〈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共23条。《办法》从解决韶山风景名胜区实际问题出发,主要内容涉及管理和执法体制、协调机制、规划和建设要求、毛泽东同志故居保护、红色文化保护与服务标准化建设、经营管理、智慧旅游和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等,主要理顺了执法体制、细化上位法、补白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设置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与韶山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来源:湘潭人大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