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尹某玲担任安康湘潭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管理与运营。安康湘潭分公司自2014年4月成立以来,按照安康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平(另案处理)制定的营销政策与手段,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提供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预交床位费可享受7折-8.5折的折扣并可获年收益9%-12%的现金补贴作为利诱,吸引客户以预交床位费的形式进行投资,与客户签订期限为一年或二年的预定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期间,被告人尹某玲组织业务员刘某君、王某、许某等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客户参观公寓、体验入住等活动公开宣传上述项目,向社会吸收了大量资金,获取工资与业绩提成。
经审计: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安康湘潭分公司非法吸收330名客户资金,金额合计21252000元,支付客户本息金额合计2155010元;被告人尹某玲担任安康湘潭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328名客户资金,金额合计21182000元,支付客户本息合计2136110元。
被告人尹某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玲在安康湘潭公司期间,其获得的工资提成共计567622元(2017年1月至2019月的工资收入+业绩提成-退单),安康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其本人垫付了资金38万元,其违法所得为187622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尹某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湖南安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所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尹某玲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垫付了少量资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尹某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尹某玲违法所得187622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