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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湘潭市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
2021-08-31 16:46:49 字号:

关于在湘潭市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因目前消防在线服务平台尚未投入运行,当事人暂时只能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平台运行后将另行通知。市城区(雨湖区、岳塘区、经开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需确保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申请时需要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

(二)申请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如选择申报制,此项可不提供);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如选择承诺制,此项可不提供);

3、营业执照(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平面布置图、疏散示意图、天花布置图、地面墙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平面布置图应符合要求,标清比例尺寸、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等内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及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承诺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项目,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向申请人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记载不予受理的理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将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作出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撤销许可。

五、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将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详细资料查阅,请关注“湘潭消防”微信公众号。

六、其他情况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附件下载: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oc

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doc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doc




来源:湘潭消防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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