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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
2021-09-13 15:24:02 字号:

《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明确监管职责,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二)坚持公平公开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公平监管,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监管事项、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稳定市场主体预期。

(三)坚持科学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集中精力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坚持智慧监管。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五)坚持协同监管。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更广泛领域的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三、工作重点和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对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及时调整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逐条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要素,纳入湖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全面梳理审批、备案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一并实行清单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审管有效衔接,做到监管全覆盖,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二)厘清监管职责。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事项和已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原审批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事项,由审批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原审批部门)根据备案及承诺内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依法撤销备案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审批权限下移的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审批权的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明晰相关责任,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合理制定监管计划。按照“计划外无检查”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初统筹研究本部门年度监管计划,统一在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上建设、维护“一单两库”,科学合理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抽查任务、抽取检查对象、录入检查结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优化营商环境部门上报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市优化办)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每年1月31日前]每月4日前,各部门应向本级优化营商环境部门报告上月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和本月计划(未开展无需报告)。本级优化营商环境部门应每月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对计划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开展检查,确需开展的,应对相关计划内容予以调整,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优化营商环境部门备案。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和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要责任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协力、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市优化办)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核查及案件查处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都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区分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进行严格限制。进一步梳理完善全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完成并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上均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统一使用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实现统一归集公示,坚决杜绝部门“信息孤岛”。使用自身业务系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门,应实现与省抽查平台信息数据的有效对接,无法对接的应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记载在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工作目标,整合相同或相近的监管事项,科学确定参与部门,有效实施综合监管,将更多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执法扰民和过多的分散检查。牵头部门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时应与参与部门充分沟通,参与部门应在监管职责内积极配合,有序安排时间和人员,确保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烟草局、市邮政管理局、韶山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司法局、市经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区域和行业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严控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方法。根据市场主体风险等级,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非法经营活动高发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重要产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重点排查整治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中国(湖南湘潭)”平台,进一步完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各级各部门应将监管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抽查)、联合惩戒等信息及时记载在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可查询的信用信息。积极探索实行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实施一批重点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量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环保、守法履约、社会责任等因素,探索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执行常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必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网格化管理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实施重点监管,确保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无死角。(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各级各部门应在牵头部门的组织下做好湖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广和应用,推动与本部门监管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联通,做好本部门相关信息的录入和采集。进一步落实监管数据汇聚工作主体责任制,按照监管数据标准和数据实际产生频率完成对监管行为信息、监管对象信息、执法人员信息等各类监管数据的采集,并实时推送至湖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按照“应录尽录”要求,及时汇聚监管业务数据、政务服务平台数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和信用信息等监管数据。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进一步完善集在线预警、管控、惩戒、处置于一体的协同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完成并形成长效机制)

6.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用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指导督促关系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实行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采取“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中国(湖南湘潭)”平台等自愿登记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推动市场主体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养老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等制度,并逐步覆盖到各领域,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进一步优化“12345”“12315”等政府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许可(审批、备案)部门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证照管理信息互通,实现无证无照线索推送,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实现政府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在法定职责的基础上,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建立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要结合实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9.公开、公正、依法监管。全面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制度,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处罚行为,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合理确定裁量依据、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增强“柔性执法”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实施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较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健全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严禁简单“一刀切”或放任不管。处理好鼓励发展与执法监管的关系,对暂时缺乏监管标准的,可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及时引导或处置出现的问题;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实施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研究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机制,慎重采用强制措施,对企业审慎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核监督,确保执法决定合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统筹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计划和任务,落实落细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并切实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二)强化制度保障。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确定存在问题的,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督查指导。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各项监管指标和责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予以落实。各具体牵头部门应会同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市优化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单位切实加强督查指导,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落实改革举措“推、拖、绕”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编辑:谢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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