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百堂院长法治公开课 千场庭长普法公开庭”活动的通知》要求,雨湖区人民法院迅速推行“三个一”活动(每个业务庭室至少开展一次巡回审理、一次民情恳谈会、一次普法宣传)。9月23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白石社区、罗祖殿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四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并予以当庭宣判。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为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84 mg/100ml。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让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31mg/100ml。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让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1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波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掉头时,不慎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1.70mg/100ml。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潘某良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2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72mg/100ml。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良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造成的严重后果不言而喻,但仍有一些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区法院通过巡回审理把庭审现场搬进社区,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法律威严,进一步提高他们法治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来源: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