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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2021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1-12-23 08:47:49 字号:

湘潭市2021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来,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一系列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彭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1年5月23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打击非法调运生猪专项行动时,发现1辆货车正在雨湖区姜畲镇某村卸猪,卸货人员不能当场提供卸货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彭某委托承运人刘某(已另行立案处理)从黑龙江省将131头生猪运到湘潭市雨湖区进行贩卖,该批生猪无检疫证明,总重量15750千克,同类检疫合格生猪市场价格为15.6元/千克,货值金额245700元。湘潭市农业农村局经采血抽样送检,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符合补检条件,由雨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彭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7月9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对彭某作出罚款24570元(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的处罚决定。

二、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7月26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崔某)货架上发现有28瓶某牌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经进一步调查,崔某于2019年8月1日以4.50元/瓶价格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某牌农药80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90722,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100克/瓶)。2020年7月26日前,崔某以5.00元/瓶价格销售52瓶,至查处时货架上发现的28瓶某牌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过期农药货值金额为140元,无违法所得。湘潭市雨湖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崔某)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按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8月24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湘潭市雨湖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崔某)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活动,并作出没收某牌农药28瓶(2800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月22日22时许,湘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周某正在湘潭市雨湖区涟水河流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无渔获物。湘潭市雨湖区涟水河流域属于禁渔区,捕捞发生的时间属于禁渔期,周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年1月24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12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8月,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湘潭县云湖桥镇某村有人在家私自屠宰生猪。经前期蹲点摸排,湘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云湖桥镇派出所、云湖桥镇动物防疫站组成执法行动组,对位于云湖桥镇某村一生猪私宰点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谭某等涉案人员9名,查获已屠宰生猪1头,生猪产品47.3吨,敌敌畏、胭脂红、亚硝酸钠等添加剂若干,刀、勾屠宰工具及熏制等作案工具若干,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生猪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检验结果显示,该批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人员谭某等9人在生产、销售的生猪产品中注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嫌疑人谭某等9人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五、湘乡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服务部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水稻种子案

2021年4月1日,湘乡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湘潭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书》,称湘乡市某农资服务部(经营者魏某)经营的“两优671”“五优3301”水稻种子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湘乡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魏某在调运上述种子时未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开具《植物检疫要求书》,也没有依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开具调运上述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其中,“两优671”水稻种子购进30千克,进货价20元/千克,销售30千克,销售价24元/千克,销售所得720元;“五优3301”水稻种子购进30千克,进货价16元/千克,销售30千克,销售价24元/千克,销售所得720元,违法所得共计1440元。湘乡市某农资服务部(经营者魏某)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水稻种子,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1年5月21日湘乡市农业农村局对湘乡市某农资服务部(经营者魏某)作出罚款1440元(处违法所得一倍)的处罚决定。

来源: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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