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内部分地市相继发生疫情,而校园疫情防控又是重中之重。根据湘潭市防控办指令,3月17日开始湖南科技大学对西门等五个出入口进行了紧急封闭,并及时张贴了公告。可是面对疫情,少数人仍怀揣麻痹心态、心存侥幸心理,3月27日,学校西门周边部分住户和经营户蓄意破坏防疫设施设备,并阻挡其他过往车道正常通行,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局面。
事件发生后,湘潭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平街道、学校负责人紧急赶赴现场并进行处置,蓄意破坏学校防疫设施设备、干扰学校防疫工作的相关人员已移交警方处理。目前九华公安分局响水派出所干警联合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轮班值守、维持秩序,和平街道组织人员修复破损围挡。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防控面临严峻形势,打好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恶仗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对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早日恢复生活生产秩序,请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法条链接: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来源:九华新闻网
作者:邹亚当 胡特立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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