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湘潭市组织开展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近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开曝光首批5起“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5起典型案例,涉及岳塘区、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等地,环境违法事实涉及大气污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未按排污许可要求进行自主监测等。
据了解,自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启动以来,湘潭市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41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9件,共处罚款444.2098万元。其中停产整治1起,刑事移送1起(刑事拘留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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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湘潭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VOC废气处理设施适用环境污染案例
4月7日,群众举报反映:“湘潭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夜间喷漆房未密闭作业,厂界内VOC峰值数据浓度达145毫克/立方米”。
4月8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正常,4月7日现场情况是操作工人拟将已喷涂好的工件转运至烘干房,故喷漆房未关闭,当时废气处理设施已开启,已提出整改要求。该公司油漆(含稀释剂、固化剂)年消耗量约4吨,喷漆房设施运行台账显示:该公司于4月1日、2日、6日、7日均进行了喷漆作业。但该公司擅自拆除了喷漆房VOCs处理设施过滤棉,活性炭、UV灯管均被油漆渣覆盖板结,并且部分灯管已损坏未及时更换,现场有明显的油漆气味。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湘潭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案例二 湘潭某包装印刷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案例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发现,湘潭某包装印刷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于2022年5月17日19时非甲烷总烃数据出现负值和小时值超标的现象,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该单位在线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通讯异常。该单位以上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未及时进行检查、修复。
随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开展比对监测,根据比对报告显示:该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非甲烷总烃、温度、流速在线监测仪的标准气体和实际气样比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的相关要求。
针对该单位以上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未及时进行检查、修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目前该案件由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案例三 项目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的案例
近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湖南九华某有限公司生产时,气味刺鼻。
接到举报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1.该公司于2020年1月新上了3台碳化炉、2台液压机、2个浸渍罐、1个机加工车间并同时投入使用。经核查原有环评文件,没有含括上述设备;2.2021年1-8月,该公司共计消耗树脂胶20吨,远超环评批复中的年使用量5吨。经与管理部门核实,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规定,新上设备以及原辅材料用量的改变属于建设项目规模重大变更(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批;3.该公司新上设备已于2020年1月投入使用。
执法人员要求企业依法依报批或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依审批文件合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21.74万元整。
案例四 涉嫌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案
3月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内容,对湖南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电池箱体的制造,生产工艺主要有开料、折弯冲压、机加工、人工检验、焊接、打磨、前处理、电泳、烘干、喷粉、烤粉、检验、包装等,使用的原辅有冷轧钢板、碳钢焊丝、无镍磷化剂、脱脂剂、水性电泳涂料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危险废物(废药剂罐、废药剂袋、半自动前处理线母液槽废液、废渣、半自动前处理线母液槽废滤芯、废活性炭等)、粉尘、有机废气(产生于电泳及烘干工序、烤粉工序)等。
根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规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贮存、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案例五 某铁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并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例
1月4日,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岳塘分局《湘潭市生态环境案件线索移送书》,移送某铁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存在的未设立危废库、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种类描述不全、废弃电路板未申报有关资料、未提供2020年产生废电池转移记录、无仓库贮存台账等生态环境案件线索。
1月6日,湘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铁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在机房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型HW49(900-044-49)、废电路板(危险废物类型HW49(900-045-49)、废电缆及其他支架等固体废物。其通过签订《某铁通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废旧物资电子拍卖委托服务框架协议》,在2019年12月20日将853块,约8公斤的废电路板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长沙陆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且该单位2020年、2021年均未将废电路板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进行废电路板申报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废电路板纳入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荣晓卉
编辑:刘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