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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2-11-06 16:46:21 字号: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解决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基础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滞后和价格偏低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2〕7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1号)文件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腾出空间,重点提高诊疗、护理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遴选

按照湘医保发〔2021〕71号文件要求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实际,调整项目共计358项,其中下调289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调69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调的289个项目中涉及大型设备检查类项目30项,设备治疗类项目16项,化验类项目238项,中医类项目5项(按照不超过省级定价原则);上调的69个项目中涉及诊查类项目2项,护理类项目14项,低价化验类项目37项,低价格治疗类项目11项。此外,按湘医保发〔2022〕19号文件要求上调4个治疗项目和1个手术项目价格。

(二)调价情况

根据本次医疗服务定价成本核算情况,考虑医院正常发展需要,并按照省医保局对本次调价整体限额要求,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项目及幅度如下:

1.降低设备检查治疗及化验类项目价格腾出调价空间

(1)大型设备检查类项目及子项目下调30项,综合下调比例为14.80%。

(2)设备治疗类项目下调16项,综合下调比例为12.79%。

(3)检验类项目下调238项,综合下调比例为16.41%。

(4)中医类项目下调5项(高于省定价项目),综合下调比例为13.28%。

2.上调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1)上调诊查类医疗项目价格2项,综合上调比例为17.07%。

(2)上调护理类医疗项目价格14项,综合上调比例为40.67%。

(3)上调低价化验项目价格37项,每个项目增加3元左右。

(4)上调低价治疗项目价格11项,综合上调比例为53.40%。

(5)根据湘医保发〔2022〕19号文件调价,上调4个治疗项目和1个手术项目价格。

为引导分级诊疗秩序建立,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按照湘医保发〔2021〕71号文件规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按由高到低逐级递减10%-15%的原则制定。各类价格调整方案为:二类医疗服务价格按一类医疗服务价格的85%制定,三类医疗服务价格按二类医疗服务价格的90%制定,未达到三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标准的医疗机构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的80%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落实,强化监管。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积极落实调价工作,主动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调价,并定期联合市场监管及卫健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检查,确保医疗机构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

(二)主动参与,公开透明。各医疗机构要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更新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高度重视,防范风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群众就医负担,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时刻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湘潭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汇总表.docx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来源:湘潭市政府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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