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8月31日湘潭讯(记者 刘放明 通讯员 左雪霁)8月31日上午,《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举行,介绍这部法规的立法初衷、制度设计和贯彻安排。现场,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规定》正式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牵头统筹的角色,既要协调各部门联动,还要管好工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多个污染源。
请问,一是在跨部门协同治理上,生态环境局将如何用好法规赋予的职责,破解部门职责交叉、监管衔接不畅的难题?二是移动源污染已经成为大气治理的重点,新规对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出不少硬性要求,我市在监管上有哪些新抓手?三是新规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推行差异化管控,社会上比较关心会不会出现“一刀切”,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平衡好治污与企业发展?四是新规设立了大气污染举报奖励制度,普通市民该如何参与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贺丰炎:这部地方性规定,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抓手,我局将切实履行牵头统筹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在协同治理方面,按照法规规定,遇到大气污染领域职责界限不清晰事项,我局会梳理问题事实,汇总各部门意见,正式提请市政府进行职责划定,市政府将在收到提请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同时我们将牵头完善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扬尘、油烟、移动源这类跨领域污染,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线索及时移送,做到受理、核查、移送、反馈闭环管理,消除监管空白和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在移动源污染管控方面,一是抓源头准入,对本市注册以及外地转入的重型柴油货车,督促落实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联网;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设备所有人在购置三十个工作日完成编码登记、悬挂环保号牌。我们会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压实工地、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优先使用登记在册、排放达标的机械设备。二是抓线上预警+线下核查。依托远程监管平台,对车辆、机械终端离线、数据异常、频繁报警的情况开展预警研判,开展现场核查。严厉查处擅自干扰终端、删除篡改数据、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罚,相关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提升违法成本。
第三,在分级管控方面,我局会同工信部门制定错峰生产、应急减排方案,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我们不搞简单化全部停工,核心是按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施策:对治污设施完善、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予以适度豁免或者减少减排要求;对治理水平薄弱、排污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大应急调控力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期间,我们会加强现场督导,同时开通企业问题申诉渠道,一旦发现基层执行中简单粗暴、“一刀切”的情况,第一时间督促整改纠正,既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也保障合规企业正常生产。
第四,鼓励公众参与方面,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参与投诉举报,一是通过12345政务热线进行电话投诉举报;二是关注湘潭市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进行微信投诉举报,三是到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6号,邮政编码411104)进行来信来访举报。我们受理后,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办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我们会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全流程做好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欢迎社会公众共同监督。
记者:《规定》对全市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作出规定,湘潭市需要满足什么排放标准才能登记?外地机动车转入湘潭,在排放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市公安局副局长贺剑鹏:一是新车注册登记,国产、进口全新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机动车新车排放标准(国六b标准),车辆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海关进口凭证。对达不到国六b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是二手机动车外地转入湘潭(跨地区转入),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相关政策,除国家政策明确豁免情形外,外地机动车申请转入我市办理转入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合格;
2.根据《湘潭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及智能门禁系统安装工作方案》规定,禁止外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高排放车辆转入我市,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类车辆的转入、转移登记手续;
3.车辆状态正常,无查封、抵押、事故未处理、违法未处理等影响登记的情形,资料齐全有效。
三是法律责任提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按照《规定》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要落实围挡、裸土覆盖、场地硬化等扬尘防控措施,建设单位也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尘降尘举措。请问,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在工地扬尘源头监管上会采取哪些举措?如果发现工地不落实扬尘防控措施,住建部门会开展哪些处置,又怎么和城管、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做好联动配合?
市住建局副局长钟颖:建筑工地扬尘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管控环节,《规定》第十条对施工扬尘管控作出了明确制度安排。我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从行业监管、日常督导、部门联动三个方面压实工地扬尘防治责任。
一是强化在建工地源头与过程监管。我们将把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工地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在项目开工交底、现场巡查、质量安全督查过程中,重点核查硬质围挡设置、裸土及建筑垃圾覆盖、场内道路硬化、裸地处置等扬尘防控措施是否到位,压实建设单位的督促主体责任以及施工单位的直接实施责任,督促项目把各项防尘抑尘举措落实到施工全过程。对于超过三个月不开工的建设用地,我们也会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裸露地面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法定要求。
二是压实行业监管处置责任。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们会第一时间下达整改要求,督促项目限期完成整改;对屡改屡犯、问题突出的项目,我们会采取约谈项目参建各方、信用扣分、行业通报等方式,倒逼企业履行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三是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依据本规定,工地扬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我们在行业检查中排查发现涉嫌违法的扬尘问题线索,会及时移送有执法权的部门开展立案查处。同时我们也会会同城管、生态环境开展联合检查,实现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记者:《规定》正式实施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大量执法职责,请问:第一,本规定赋予了城管局哪些具体执法权限,重点聚焦哪些污染领域?第二,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我们将如何落实新规开展监管执法?第三,对于施工扬尘、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新规增设了按日连续处罚等条款,在实际执法中会如何落地执行?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粟娟:《规定》赋予我们城管部门多项重要执法权,主要覆盖餐饮油烟、露天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焚烧、施工扬尘、渣土运输遗撒等城市大气污染高发领域,是我们开展执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餐饮油烟治理方面,我们将严格落实新规第八条、第九条要求。一方面严把源头关口,对居民住宅楼、无专用烟道商住综合楼等禁止新建产生油烟餐饮项目的场所加强排查,发现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强化日常监管,督促餐饮经营者安装、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对未安装、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直接责令停业整治。
针对施工扬尘、露天焚烧等问题,新规明确了严厉的惩戒手段。对于工地未落实围挡、覆盖、洒水抑尘等扬尘管控措施的,我们将根据部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对于拒不改正拒不落实处罚的,严格执行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增强执法震慑效果。针对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塑料垃圾等行为,区分城市建成区内外开展处置,城区范围内由我们进行查处,对个人、单位分别适用对应罚则。同时我们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依托网格化监管,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巡查频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新规专题培训,细化执法裁量标准,加强与住建、生态环境、乡镇街道联动,做好普法宣传,引导企业、商户自觉守法,推动法规落地见效,助力湘潭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来源:红网
作者:刘放明 左雪霁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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