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与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与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湘建房〔2026〕41号,下称“新湘十条”)及《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工作部署,支持缴存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释放改善型住房消费潜力,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业务办理,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自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开展全屋装修(仅限住宅类房屋整体性硬装改造,不含厨卫翻新、墙面刷新、地板更换、局部软装等零星局部改造工程,家具、电器、沙发等软装采购费用不计入装修总价),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核心业务规则
1.缴存人家庭仅限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或一次装修贷款,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装修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两项业务不得重复申请、叠加享受,同一缴存人家庭,不得就多套住房分别申请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
2.已办理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业务的住房发生转让售出的,该套住房新产权人及配偶就同套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须与该房屋上一次办理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业务办结时间间隔满5年。
3.以房屋备案/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基数,核定装修总费用取“建筑面积×1500元/㎡”、装修合同预算总价、实际支付装修费用三者低值,家庭装修业务总额上限30万元;申请人应当提供装修合同、主材采购发票(整包除外,下同)、对应款项资金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配合现场核验。
第二章 申请准入条件
第四条 装修提取准入条件
1.申请人在我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无失信限制。
2.申请房屋为家庭自住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具备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本细则颁布实施后进行装修。
3.装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及以上。
第五条 装修贷款准入条件
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与我市申请办理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保持一致。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账户无冻结、失信惩戒情形,其还款能力、家庭负债总额与我市申请办理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保持一致。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未对外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4.申请房屋为家庭自住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具备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须在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开展;装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要达到30%及以上,同时申请时间不得超过装修完工后1年。
5.具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抵押物应当产权清晰,无司法查封、权属争议等权利受限情形。
第三章 申请提交资料
第六条 通用基础资料(提取、贷款均需)
1.申请人(含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下同)、物业出具的装修入场证明(装修押金、装修报备、管理协议等入场手续任一项)、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提取业务为在公积金中心归集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卡,贷款业务为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卡)。
2.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期房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3.装修佐证材料:正式装修施工合同(明确施工范围、建筑面积、总造价、工期)、工程预算书、全部装修款项资金转账凭证(转账应当为对公转账或向装修施工方个人账户转账,现金支付凭证不作为核心认定依据)、主材采购票据、现场施工照片。
4.书面承诺书:承诺装修为自住全屋整体工程、资料真实有效、配合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管核验、不挪用公积金资金,虚假申报自愿全额退回资金/提前清偿贷款并纳入公积金失信名单。
第七条 贷款额外担保资料
1.以装修住房抵押: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其他房产抵押: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与借款申请人关系证明。
第四章 额度、利率与担保管理
第八条 装修提取额度规则
1.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及以上申请提取的,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核定装修总费用的30%,同时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装修款项。
2.待装修完成后,凭完工证明及竣工现场照片申请剩余部分提取,两次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第三条第三款三者低值,合计提取上限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完工证明对应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余额。
3.申请提取时装修工程已完工的,实行一次性拨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第三条第三款三者低值,合计提取上限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完工证明对应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余额。
第九条 装修贷款额度规则
1.贷款额度最高为核定装修总费用,核定装修总费用取“建筑面积×1500元/㎡”、装修合同预算总价两者低值。
2.贷款总额上限30万元。
3.抵押担保限额: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房产市场认定价值80%。
4.公积金中心结合装修总价、家庭月收入负债比、缴存基数、担保能力、信用情况综合确定最终可贷金额,额度审核与我市申请办理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则保持一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期限及还款
1.利率标准:按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贷款期限:2年及以上,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房屋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3.还款规则:可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扣款规则和提前还款要求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方式
1.优先抵押:原则上以本次装修自住住房办理不动产抵押;
2.替代抵押:本次装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结,或已设有抵押,或所有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存在其他不可用作抵押的原因,可另行提供其本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作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住房土地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及施工形象进度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装修提取办理流程
1.业务申请。申请人备齐全套资料至公积金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审批表》,提交书面申请;本细则颁布实施后进行的装修,提取业务申请时装修工程已全部完工的,除通用基础资料外,须同步提交装修完工证明、竣工现场照片、全部装修款项资金转账凭证及主材采购票据。
2.实地核查(验)。公积金中心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双人上门核查,现场全程拍摄影像资料存档(含房屋门牌、全屋施工全景、主材堆放、核查人员与房屋同框照片),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1)基础权属核验
①房屋地址与不动产权证/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一致;
②房屋产权归属为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共有/单独所有,非C、D级危房;
③核实为全屋整体改造,不存在仅局部厨卫、墙面、地板单点改造情形。
(2)付款材料核验
核对装修款转账凭证、主材付款记录,资金流水与装修预算匹配。
3.资金拨付。核查合格、资料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按第八条规则拨付对应进度提取资金。核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4.尾款拨付。工程尚未完工、仅完成30%及以上进度并已取得首期提取资金的,申请人完成全部装修后,提交完工证明、竣工现场照片,以及新增的装修款项资金转账凭证、主材采购票据后,经资料核验合格,5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资金划转。资料核验不合格、存在虚假装修的,终止本次提取业务,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失信管理。
第十三条 装修贷款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全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抵押房屋所有权人携全套基础资料、贷款担保资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填报装修贷款审批表。
2.实地核查(验)。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安排双人上门核查,完整采集影像档案,核查房屋权属、30%施工形象进度达标情况、主材进场、付款凭证;不属于全屋整体装修或进度不达标的,终止贷款审核流程。
3.审批签约。结合核查核定装修总价、家庭收入负债比、缴存基数、抵押物担保限额、个人信用等综合测算最终可贷额度;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完整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不动产抵押担保手续全部办结后,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发放全部核定贷款资金至借款申请人指定的自有银行卡账户。
第十四条 施工形象进度认定标准
(一)装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30%,须同时满足全部下列条件:
1.全屋墙体拆改、墙体铲除作业基本完成,房屋原有旧装修拆除清理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建筑垃圾已基本清运出场;
2.全屋水电管线开凿开槽施工完成,全屋强弱电管线布管布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基础作业完成,暂未完成封槽;厨卫区域已完成基层找平,厨卫防水基层处理工序启动或部分完成;
3.全屋墙地面基础找平工序启动,局部区域已完成找平作业;
4.现场为全屋整体装修施工状态,不存在仅开展少量局部施工情形。
(二)装修完工认定,须同时满足全部下列条件:
1.房屋全屋硬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完成泥木、水电、墙地面、厨卫硬装等全部合同约定硬装施工内容;
2.现场无大规模硬装施工作业痕迹,硬装主要项目已完成;
3.提交正式装修完工证明,配套提供完整竣工现场影像资料;
4.装修合同约定硬装相关主要款项已完成支付,转账凭证、主材票据完整可核验。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 失信惩戒机制
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合同、票据、伪造施工照片、隐瞒房屋情况、局部改造冒充装修等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执行以下惩戒:
1.提取业务:立即停止尾款拨付,限期全额退回已提取资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业务:限期一次性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3.失信信息纳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策衔接
本细则未尽事宜,统一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新湘十条”配套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时效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试行期间若国家、省级、市级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试行期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业务运行情况开展评估,按程序确定政策延续、调整或者终止。
来源:红网
作者: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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