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湘潭县公安局中路铺派出所破获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刑事拘留一人。
7月10日17时许,夏某某报警称:在中路铺镇某村某组与人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调查,7月10日17时许,李某某(男,56岁,中路铺镇人)发现家中电费欠费,便拿现金到中路铺供电所电工夏某某家要其在“网上国网”帮忙代缴电费。
夏某某因微信余额不足,且当时正因家庭琐事心情欠佳无暇他顾,故要李某某找其他人代缴。然而,李某某见夏某某态度冷淡,认为夏某某不愿帮忙,看到别人家都能正常用电而唯独自己家没电,故怀恨在心,为报复夏某某,李某某不顾他人劝阻,执意拿钳子将该村某台区配电箱内的3个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和6个电流互感器砸坏,并将该村路灯电杆内电线剪断,导致该台区内的用户都无法用电。
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检测中心鉴定,李某某损坏的财物价值为6000余元。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天干物燥,请控制情绪,切勿因发泄情绪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不然非但没解决问题,反而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湘潭县公安局
编辑:杨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