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受到重罚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3年2月23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2022年11月21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违法,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其主要负责人何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另行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只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而是要落实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当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着关键性作用,企业要严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到实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而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本案所涉企业“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组织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均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亦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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