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上午,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视频巡查发现,岳塘区“市民之家”公安专区外围有可疑人员聚集,疑似进行买分卖分,随即安排专人对以上人员进行视频追踪,最终锁定三人在窗口违规处理交通违法。支队立即调度现场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控制。随后,岳塘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将嫌疑人员传唤至执法办案区作进一步处理。
经查,段某某于4月5日通过微信与谭某某联系,双方约定4月6日在岳塘区市民之家见面处理交通违法,由谭某某提供车辆行驶证及银行卡,段某某使用本人驾驶证记分,事后支付报酬。4月6日上午,谭某某及其助手吴某某与段某某在市民之家公安专区外碰面,将相关资料交予段某某后要求其去窗口处理车辆违法,段某某处理完成后三人被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以上三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湘潭公安交警提醒:驾驶证的分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的,不管是“卖分”还是“买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同时,该违法行为还让本该接受处罚的实际驾驶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提醒各位驾驶人不要贪图一时之利铤而走险,最终给自己惹得一身“麻烦”。
“卖分卖分”行为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湘潭市委政法委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