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持“严打、严查”的高压态势,强化执法震慑,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湘潭市城管执法局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湘潭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张XX驾驶湘AT19XX渣土车,在湘潭高新区湘潭大道XX大厦对面XX村路段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30立方米左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调查与处理
湘潭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被委托人张XX承认其驾驶湘AT19XX渣土车,在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XX大厦对面XX村路段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且张XX承认湘AT19XX渣土车系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全案证据,湘潭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张XX驾驶湘AT19XX渣土车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湘潭市城管执法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急剧增加,部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否则,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对此案的办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不断强化“不敢倒”的震慑防线,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刘芳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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