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年12月28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某石材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
2011年,自诉人张某的母亲冯某某步行至岳塘区某商铺门口时,被外墙施工的脚手架钢管击中头部导致当场昏迷,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一级伤残(系植物人)。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某石材公司赔偿冯某某各项损失130余万元(赔付68万元后不再履行义务)。
张某家庭因此次事故遭受重大打击,为给母亲治病早已债台高筑。2019年,冯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然而,某石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生效的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某石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固定资产、无可供执行财产。尹某某作为该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塘区法院拟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时,因尹某某身体问题拘留所不予收拘。
经执行人员不懈调查,2023年,发现该石材有限公司采用搬离厂址、借用尹某某的妻子个人账户收支款项继续经营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待多方联动取证,掌握充分证据后,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于2023年12月11日清晨将尹某某拘传至法院,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尹某某积极承认错误,并联系家属向自诉人张某支付了25.8万元执行款,获得了张某的谅解。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李灿 刘倩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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