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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4-01-09 10:34:14 字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湘潭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湘潭监管分局,亚行贷款项目办,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建设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打造有利试点支撑,湘潭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气候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市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探索湘潭市气候投融资发展路径和模式,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主体的作用,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根据《湘潭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和《湘潭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的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是指投融资活动有利于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金融机构。主体认定坚持金融机构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参评条件

1、机构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湘潭市范围内,证件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或者授权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资金投向有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项目。

三、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评价指标设置投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经营管理3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评价指标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

四、评价过程

(一)自主申报

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湘潭市分行联合组织金融机构自主申报,如实填写《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

市气候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机构是否满足参评条件进行评价,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进入复审名单,否则终止评价。

(三)复审

市气候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评价对象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综合打分。

(四)公示

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认定结果报市气候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湘潭市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名单。

五、评价等级

根据综合得分,划分A、B、C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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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果运用

1、参评单位评分前20%且在B级及以上等级的金融机构颁发“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证书,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

2、对于获评“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证书的金融机构,可优先推荐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项目,优先纳入气候投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

3、对气候友好型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金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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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气候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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