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审计整改要求,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强二手房贷款真实性核查
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住房贷款真实发放且需核实贷款行为的真实性。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核实抵押登记情况、放款凭证、还款明细并留存相关资料或查看个人征信报告。
二、规范提前结清贷款办理时限
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正常还款满12期后方可申请提前结清贷款。
三、优化异地贷款职工提取政策
取消原“存在异地贷款标识不准办理除偿还非本中心贷款本息提取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允许异地贷款职工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其他类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提高二孩家庭最高可贷额度
按国家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额提高至90万元。
五、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政策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账户未被冻结的,停缴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1.贷款计算额度根据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确定,其倍数和流动性调节系数与单位缴存职工保持一致;
2.将“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由原不得低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调为不得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2024年3月28日(含)后印发的相关政策调整通知中内容与本通知调整内容相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原2024年3月28日(含)后印发的相关政策调整通知执行有效期限调整至与本通知保持一致。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凌雨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