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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来源:红网湘潭站 编辑:黄滔-湘潭站 2019-12-17 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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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决定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含缴存、提取、贷款)所需资料进行优化。下列能够通过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信息资料,由管理中心查询并打印,无需缴存单位、职工再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新设立的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再提供。

二、婚姻状况材料

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

(一)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可无需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但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仍需提供。

(二)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等相关婚姻状况材料。

三、户籍(口)材料

包括户口本、同户户口人员关系证明、姓名。

(一)省内户口且已在省内户籍登记系统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

四、购房材料及首付款凭证

包括房产网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首付款凭证。

(一)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内购房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湘潭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仍需提供。

五、房屋套数证明

无需提供。

六、月收入证明

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月收入的,无需提供。

七、离职证明

无需提供。

八、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无需提供;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

本通知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来源:红网湘潭站

编辑:黄滔-湘潭站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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