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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曹利敏 蒋宇 李兴 编辑:黄滔-湘潭站 2020-03-24 2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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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湘潭3月24日讯(记者 曹利敏 通讯员 蒋宇 李兴)日前,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减征、缓缴范围及期限等内容。

《通知》指出,从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实行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此外,从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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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利敏 蒋宇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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